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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宛)文综罚字〔2025〕4号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7-31

当事人:南阳市高新区聚兴网吧馆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00MACTY8N09N

投资人:刘国勤

住所:河南省南阳市高新区七里园步行街与信臣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张衡街道办事处正对面168号

2025年3月2915时20分1600分,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葛松峰(执法证号16160021016)、赵万刚(执法证号16160021013)对营业中的南阳市高新区聚兴网吧馆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告知该场所现场负责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其表示不需要回避。检查中发现: 1、该场所有《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2、发现有1名叫**(居民身份证号41132820090112****)的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执法人员要求网吧馆立即改正,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取证,现场负责人刘国珍全程见证了本次执法全过程。

2025年43日立案调查,49南阳市高新区聚兴网吧馆的投资刘国勤(居民身份证4129241968****5042)接受了调查询问,刘国勤认了南阳市高新区聚兴网吧馆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的事实,无违法所得2025年418对其进行复查,现场未发现有未成年人进入或上网。

经执法人员认定当事网吧2025年3月29日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成立,此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上违法事实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宛)文综检字〔2025〕4;

2、《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4、投资人刘国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6、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7、现场取证照片

8、责令改正复查笔录1份

南阳市高新区聚兴网吧馆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因河南省未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由裁量标准,故无法参照使用。

2025423日本机关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宛)文综罚告字〔20254号后,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其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本机关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5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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