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靳鹏帅
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99****2231
住 所:河南省邓州市穰东镇草庄村草庄
2025年5月13日,我局接到旅游者举报靳鹏帅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根据举报线索,2025年5月20日,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曲波(执法证号:16160021021)、庞勇强(执法证号:16160021027)、杜斌(执法证号:16160021005)在向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滨河路与独山大道交叉口西北角民宅2楼的当事人靳鹏帅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并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经确认后对该当事人依法检查。经查发现:经查发现:1、靳鹏帅,联系电话:15938891361,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99****2231;2、靳鹏帅办公电脑及个人手机内存储的栾川野生动物园研学一日游电子宣传单、参加研学人员名单。3、现场未悬挂《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靳鹏帅也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普法宣传,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宛)文综检字〔2025〕21号,现场检查全过程执法人员进行记录、拍照取证并由当事人靳鹏帅签字确认。
2025年5月27日,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曲波、庞勇强、杜斌在南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梅溪路75号)询问室依法分别对当事人靳鹏帅、南阳市拳能小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人朱新茹调查询问。朱欣茹称公司将22名学员委托给靳鹏帅组织栾川野生动物园研学游;当事人靳鹏帅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组织研学游活动,其本人承认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靳鹏帅组织栾川野生动物园研学游共招徕23名旅游者,其中一名为南阳市拳能小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辅导老师,随团出游但未收取旅游费用,其他22名为该公司学员,旅游费用190元/人,共计41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认定当事人靳鹏帅违法所得为4180元。
1、对当事人靳鹏帅的《现场检查笔录》(宛)文综检字[2025]21号1份、现场取证照片4张;
2、对当事人靳鹏帅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靳鹏帅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栾川野生动物园研学一日游电子宣传单打印件1份;
5、参加研学人员名单打印件1份;
6、南阳市拳能小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授权委托书》1份;
8、朱新茹份证复印件1份;
9、收款记录打印件1份。
当事人靳鹏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当事人违法属轻微违法行为。
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靳鹏帅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180元(肆仟壹佰捌拾元)整;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6月2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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