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高有荣(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87****2825)
住 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大庄村大庄12组85号
2025年5月6日,我局接到旅游者举报导游高有荣涉嫌进行导游活动,欺骗旅游者消费。2025年5月9日,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曲波(执法证号:16160021021)、庞勇强(执法证号:16160021027)、杜斌(执法证号:16160021005)在向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梅溪街道文化路与八一路交叉口银基商贸城6号楼1105号的当事人高有荣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并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经确认后对该当事人依法检查。经查发现:1、高有荣,联系电话:17530657738,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87****2825,导游证号:CLE9248M;2、高有荣接受河南华人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委派为名称“沿海时光大巴四日游”(发团日期:2025年5月1日-5月4日)的团队旅游提供服务;3、高有荣现场提供了沿海时光大巴四日游行程安排单、旅游者名单和《华人国际南阳分公司出团计划单》;4、河南华人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MA45KG4N56;负责人:曹旭;成立日期:2018年08月07日;住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梅溪街道文化路与八一路交叉口银基商贸城6号楼1105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普法宣传,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宛)文综检字〔2025〕19号,现场检查全过程执法人员进行记录、拍照取证并由当事人高有荣签字确认。
2025年5月13日,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曲波、庞勇强、杜斌在南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梅溪路75号)询问室依法分别对当事人高有荣、河南华人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负责人曹旭和河南前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婉调查询问。王婉称将在其公司报名参加“沿海时光大巴四日游”(发团日期:2025年5月1日-5月4日)的旅游者拼给了河南华人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曹旭称公司委派导游高有荣为“沿海时光大巴四日游”(发团日期:2025年5月1日-5月4日)团队提供旅游服务,当事人高有荣承认了其本人在进行导游活动,欺骗旅游者消费的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高有荣在接受河南华人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委托为“沿海时光大巴四日游”(发团日期:2025年5月1日-5月4日)团队提供旅游服务期间,进行导游活动,欺骗旅游者消费累计金额1500元。后因部分旅游者提出退费诉求,当事人高有荣退还了该旅游者当时消费的39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认定当事人高有荣违法所得为1110元。
1、对当事人高有荣的《现场检查笔录》(宛)文综检字[2025]19号1份、现场取证照片4张;
2、对当事人高有荣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高有荣身份证、导游证复印件1份;
4、“沿海时光大巴四日游”行程安排单复印件1份;
5、“沿海时光大巴四日游”旅游者名单复印件1份;
6、《华人国际南阳分公司出团计划单》复印件1份;
7、《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8、微信转账收款记录复印件1份;
9、对河南华人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的负责人曹旭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10、河南华人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1、曹旭身份证复印件1份;
12、对河南前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婉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13、河南前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14、王婉身份证复印件1份;
15、《旅游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团队(散客)同行委托确认件》复印件各1份;
16、《境内旅游合同》打印件1份;
17、旅游者《扫收钱码付款明细详情》打印件1份。
当事人高有荣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规定。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当事人违法属轻微违法行为。
本机关现决定对当事人高有荣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10元(壹仟壹佰壹拾元)整;2、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对本案涉及的河南华人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做另案处理)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5月3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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