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孙雅(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90****5149)
住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姚亮村井洼2组101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4月28日,接到旅游者举报导游孙雅涉嫌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2025年4月30日,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曲波(16160021021)、庞勇强(16160021027)、杜斌(16160021005)在向位于南阳市宛城区孔明路以西建业凯旋广场20号楼9层912室的现场负责人孙雅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并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经确认后对该当事人依法检查。经查发现:1、孙雅,联系电话:15003773066,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90****5149,导游证:XEG4553W;2、孙雅接受南阳美途同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为名称“花开洛阳2日游市内”(发团日期:2025年4月23日-4月24日)的团队旅游提供服务;3、孙雅现场提供了《洛阳2日行程安排单》、《洛阳2日游名单》和《洛阳2日导游出团单》;4、南阳美途同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69733363XF;法定代表人:高洪跃;成立日期:2009年11月27日;住所:南阳市宛城区孔明路以西建业凯旋广场20号楼9层912室;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旅游业务;《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HEN13005,许可经营业务:(一)境内旅游业务、(二)入境旅游业务。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普法宣传,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宛)文综检字〔2025〕18号,现场检查全过程执法人员进行记录、拍照取证并由现场负责人孙雅签字确认。
2025年5月6日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曲波、庞勇强、杜斌在南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梅溪路75号)询问室依法分别对当事人孙雅、南阳美途同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洪跃和河南前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婉调查询问。王婉称将在其公司报名参加“花开洛阳2日游市内”(发团日期:2025年4月23日-4月24日)的旅游者拼给了南阳美途同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高洪跃称公司委派导游孙雅为“花开洛阳2日游市内”(发团日期:2025年4月23日-4月24日)团队提供旅游服务,当事人孙雅承认了其本人在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孙雅在接受南阳美途同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为“花开洛阳2日游市内”(发团日期:2025年4月23日-4月24日)团队提供旅游服务期间,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鲜花饼、雪花酥、山药棒和牡丹香膏等物品,累计金额40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认定当事人孙雅违法所得为405元。
违法证据:
1、对当事人孙雅的《现场检查笔录》(宛)文综检字[2025]18号1份、现场取证照片4张;
2、对当事人孙雅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孙雅身份证、导游证复印件1份;
4、《洛阳2日行程安排单》复印件1份;
5、《洛阳2日游名单》复印件1份;
6、《洛阳2日导游出团单》复印件1份;
7、《劳务合同》复印件1份;
8、微信转账收款记录复印件1份;
9、对南阳美途同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洪跃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10、南阳美途同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11、高洪跃身份证复印件1份;
12、对河南前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婉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13、河南前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14、王婉身份证复印件1份;
处理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孙雅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规定。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参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当事人违法属轻微违法行为。
本机关现决定对当事人孙雅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5元(肆佰零伍元)整;2、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对本案涉及的南阳美途同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做另案处理)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5月2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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