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南阳幸福鸟网络有限公司直营四店
营业执照编号: 91411300MA3XBN0R6F
投资人:金文兰
住所:南阳市白河镇枣林
你南阳幸福鸟网络有限公司直营四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一案。2025年3月16日15时10分,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葛松峰(执法证号16160021016)、赵万刚(执法证号16160021013)对位于南阳市白河镇枣林营业中的南阳幸福鸟网络有限公司直营四店现场负责人高严明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告知该场所现场负责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其表示不需要回避。检查中发现: 1、该场所有《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2、发现有1名叫李**(居民身份证号4117222008****0516)的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涉嫌的违法活动,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取证,现场负责人高严明全程见证了本次执法全过程。本次检查于2025年3月16日15时40分结束。
2025年3月17日立案调查,3月18日南阳幸福鸟网络有限公司直营四店的被委托人秦*(居民身份证4113031988****5519)接受了调查询问,秦*承认了南阳幸福鸟网络有限公司直营四店允许未成年人李**进入其场所内上网,上网费用为14元整。
2025年4月21日案件调查终结,认定当事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上网事实,此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为14元整。
以上违法事实证据有: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宛)文综检(勘)字〔2025〕17号;
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5、投资人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被委托人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委托书一份;
8、现场取证照片。
你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25年4月24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宛)文综罚告字〔2025〕17号,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依照程序现决定对你网吧做出如下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元整,并处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南阳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5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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