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南阳市龙翔网吧
营业执照编号: 91411300MA405G7T7W
投资人:杨仲秋
住所:南阳市信臣路电信大楼对面
你南阳市龙翔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一案。2025年5月13日,接高新区教育局关于南阳洋洋电竞客栈存在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情况报告(内附《南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称南阳市信臣路电信大楼对面的南阳洋洋电竞客栈(其营业执照名称是南阳市龙翔网吧)于2025年4月10日凌晨2时左右有2名未成年人会*(居民身份证号4113032010****0319,14周岁、樊**(居民身份证号4113032008****0478,16周岁)进入营业场所内。
2025年5月15日,对南阳市龙翔网吧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立案调查。
2025年5月15日16时00分至16时45,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孙建波(执法证号16160021028)、赵万刚(执法证号16160021013)对位于南阳市信臣路电信大楼对面营业中的南阳市龙翔网吧现场负责人杨仲秋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告知该场所现场负责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其表示不需要回避。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场所2025年4月10日凌晨2时08分的监控电脑记录中显示2名未成年人会*(居民身份证号4113032010****0319,14周岁)、樊**(居民身份证号4113032008****0478,16周岁)进入网吧,后在网吧内休息至3时33分左右离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拍照和录像,现场负责人杨仲秋全程见证了本次执法全过程。
2025年5月19日南阳市龙翔网吧的投资人杨仲秋(居民身份证4129241971****5079)接受了调查询问,杨仲秋承认了南阳市龙翔网吧在2025年4月10日凌晨2时08分到3时33分左右2名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并在网吧内休息。
2025年5月22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执法人员调查认定南阳市龙翔网吧在2025年4月10日存在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此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
违法事实证据有:1、高新区教育局关于南阳洋洋电竞客栈存在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情况报告(内附《南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15页;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宛)文综检字〔2025〕26号;3、《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6、投资人杨仲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7、调查询问笔录1份;8、现场取证照片;9、责令改正复查笔录1份。
南阳市龙翔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因河南省未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由裁量标准,故没有裁量使用。
2025年5月23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宛)文综罚告字〔2025〕26号,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依照程序现决定对你网吧做出如下处罚: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南阳分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6月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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