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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宛)文综罚字〔2025〕020号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6-06

当事人:南阳市喜聚娱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MADNR46B8C

法定代表人:赵荣田

住所:南阳市宛城区仲景大道恒方卢浮公馆东区1号楼二层

 2025年5月5日16时10分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赵万刚(执法证号:16160021013)、孙建波(执法证号:16160021028)向位于南阳市宛城区仲景大道恒方卢浮公馆东区1号楼二层正在营业的南阳喜聚娱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王兆棋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开始检查,执法人员告知王兆棋如果现场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执法公正的,可申请回避,当事人称不需要。检查中发现:1、该店证照齐全、亮证经营; 2、核对V17房间人员身份证件时,发现该房间司荣旗(身份证号:4113022008****0534)属于未成年人在唱歌,执法人员当即对其进行了批评和教育,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拍照取证,整个执法过程全程录像。2025年5月5日16时50分检查结束。

2025年5月6日立案,2025年5月8日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赵万刚、孙建波在南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询问室对网吧的被委托人王兆琪进行了调查询问,王兆琪承认了南阳市喜聚娱乐有限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事实,承认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证据照片,承认违法所得69元整。

以上违法事实证据有: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宛)文广旅检字〔2024〕第020号;

2、现场取证照片;

3、《调查询问笔录》1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6、法定代表人赵荣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委托书1份;

8、被委托人王兆琪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南阳市喜聚娱乐有限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2025年5月22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阳市喜聚娱乐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现决定对南阳市喜聚娱乐有限公司做出如下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9.00元(陆拾玖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南阳分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6月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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