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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宛)文综罚字〔2024〕123号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4-29

当事人:南阳市卧龙区文新书店(田纪文)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03MA3XHJ1K7U(1-1)

经营者:田纪文(公民身份号码4129321957****0057)

经营场所:南阳市车站南路实验学校楼下

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强玉春(16160021020)、孙建波(16160021028)于2024年11月28日15时55分至17时10分,经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情况并告之当事人如执法人员与你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执法公正的,可申请回避,当事人表示不需要回避后对位于南阳市车站南路实验学校楼下的南阳市卧龙区文新书店(田纪文)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1、该书店证照齐全、亮证经营; 2、该书店正在发行《2024年最新版小升初语文+数学》共计9本出版物无出版物号、出版单位、印制单位、印刷版次和定价等相关信息。3、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请示领导后对以上出版物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整个执法过程全程录像。

2024年12月5日经我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4年12月6日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对南阳市卧龙区文新书店发行的《2024年最新版小升初语文+数学》等出版物进行了鉴定,认定南阳市卧龙区文新书店发行的该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2024年12月18日,南阳市卧龙区文新书店经营者田纪文到南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当事人称执法人员在该书店发现的出版物《2024年最新版小升初语文+数学》无法证明合法来源,并说因经营不好一本也未卖出去。2024年12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属实。

主要证据:1、对南阳市卧龙区文新书店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南阳市卧龙区文新书店负责人田纪文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4、现场检查的照片6张;5、田纪文提供的患癌相关情况说明;6、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出版物鉴定书》;7、南阳市卧龙区文新书店的工商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其它与本案相关的证据资料。

南阳市卧龙区文新书店(田纪文)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处罚依据为《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该书店发行的出版物无定价等相关信息,当事人亦无法提供以上非法出版物的销售账本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我局认定其无违法所得;参照参照河南省新闻出版局、河南省电影局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经营额 5000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 万元以下罚款。”认定其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2025年1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南阳市卧龙区文新书店(田纪文)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宛)文综罚告字〔2024〕123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5年1月9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合所述,本机关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非法出版物9本,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南阳市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01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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