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南阳市市辖区滨河路品尚娱乐(季虎)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00MA47P3GC5P
经营者: 季虎
住所:南阳市滨河路与解放路口1号楼3楼门面
2024年12月13日19时00分,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赵晨晨(16160021002)张乐(16160021015)穆逢春(16160121003)对位于南阳市滨河路与解放路口1号楼3楼门面南阳市市辖区滨河路品尚娱乐经营者季虎出示执法证后进行执法检查,同时告知当事人如执法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或其它情况有可能影响执法公正的,可申请回避,当事人表示不需要。在执法检查中发现:1、有《营业执照》、《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2、在该公司的收费系统上提取了商户存根联:其中有2024年12月13日的结账时间是凌晨02时48分,2024年12月13日凌晨02时49分的两张商户存根联。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由现场负责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执法人员全程录像,并拍照取证。于2024年12月13日19时30分本次行政执法检查结束。
经局领导批准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8日对南阳市市辖区滨河路品尚娱乐经营者季虎进行第1次调查询问,季虎承认该娱乐场所每日凌晨2时至早上8时在在规定的禁止时间营业的违法事实。2025年1月3日案件调查终结。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宛)文综检字〔2024〕131号;2、《调查询问笔录》;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南阳市市辖区滨河路品尚娱乐(季虎)提供的12月13日凌晨2点后KTV结账小票证明;6、经营者季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9、现场取证照片、视频。
南阳市市辖区滨河路品尚娱乐(季虎)在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早上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之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的规定;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未对此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等级设定。
2025年1月10日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向南阳市市辖区滨河路品尚娱乐(季虎)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宛)文综罚告字﹝2024﹞131号,在规定的时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了该权利。
现对南阳市市辖区滨河路品尚娱乐(季虎)的上述违法经营活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南阳市市辖区滨河路品尚娱乐(季虎)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南阳市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市辖区滨河路品尚娱乐(季虎)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1月1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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