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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宛)文综罚字〔2024〕062号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4-28

当事人:李洪洋

居民身份证号:4129211975****331x             

住所河南省南召县石门乡周庄村黑子沟组24号

2024年1月22日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南阳市好梦圆娱乐有限公司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案依法作出: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宛)文综罚字〔2023〕09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月22日由当事人李洪洋接收。

2024年1月31日对本机关当事人南阳市好梦圆娱乐有限公司法人李洪洋(居民身份证号:4129211975****331x )立案调查。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1、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当事人李洪洋(居民身份证号4129291969****0032)送达的(宛)文综罚字〔2023〕09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宛)文综送字〔2023〕094-2号的《送达回证》。

当事人南阳市好梦圆娱乐有限公司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案依法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之规定应当给与行政处罚。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未对此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阶次设定;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后于2024年3月12日对南阳市好梦圆娱乐有限公司法人李洪洋(居民身份证号:4129211975****331x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南阳市好梦圆娱乐有限公司法人李洪洋(居民身份证号:4129211975****331x )在收到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现本机关决定对南阳市好梦圆娱乐有限公司法人李洪洋(居民身份证号:4129211975****331x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李洪洋(居民身份证号:4129211975****331x 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洪洋(居民身份证号:4129211975****331x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32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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