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薛征
居民身份证号:4113031992****4525
住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何营村张营12组8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22日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南阳市卧龙区苔北精酿小餐馆经营者李薛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案依法取缔并作出1.责令关闭;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叁佰肆拾贰圆整(¥234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宛)文综罚字〔2024〕05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4月24日直接送达由当事人李薛征接收。
2024年5月8日经本机关批准对当事人李薛征(居民身份证号4113031992****4525)立案调查。
2024年5月8日当事人来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接受调查询问。
2024年5月10日经本机关批准案件调查终结。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1、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当事人李薛征(居民身份证号4113031992****4525)直接送达的(宛)文综罚字〔2024〕05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宛)文综送字〔2024〕057-2号的《送达回证》;3、《调查询问笔录》;4、李薛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处罚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南阳市卧龙区苔北精酿小餐馆经营者李薛征(居民身份证号4113031992****4525)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取缔。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之规定,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后2024年5月13日对南阳市卧龙区苔北精酿小餐馆经营者李薛征(居民身份证号4113031992****4525)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南阳市卧龙区苔北精酿小餐馆经营者李薛征(居民身份证号4113031992****4525)在收到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现本机关决定对南阳市卧龙区苔北精酿小餐馆经营者李薛征(居民身份证号4113031992****4525)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李薛征(居民身份证号4113031992****4525)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薛征(居民身份证号4113031992****4525)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5月2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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