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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宛)文综罚字〔2024〕030号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4-11

当事人:张小辉

居民身份证号:4129291969****0032               

住所:河南省唐河县文峰街道办事处新春社区居委会87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月31日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南阳油田好乐迪酒吧经营者张小辉(居民身份证号4129291969****0032)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案依法取缔并作出1.责令关闭;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两仟柒佰壹拾壹圆整(¥1271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宛)文综罚字〔2024〕01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月31日由当事人张小辉委托王海春接收。

2024年2月1日对本机关当事人南阳油田好乐迪酒吧经营者张小辉(居民身份证号4129291969****0032)立案调查。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1、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当事人张小辉(居民身份证号4129291969****0032)送达的(宛)文综罚字〔2024〕01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宛)文综送字〔2024〕019-2号的《送达回证》。

处罚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南阳油田好乐迪酒吧经营者张小辉(居民身份证号4129291969****003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取缔。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之规定应当给与行政处罚。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未对此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阶次设定;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后于2024年2月5日对南阳油田好乐迪酒吧经营者张小辉(居民身份证号4129291969****0032)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南阳油田好乐迪酒吧经营者张小辉(居民身份证号4129291969****0032)在收到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现本机关决定对南阳油田好乐迪酒吧经营者张小辉(居民身份证号4129291969****0032)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张小辉(居民身份证号4129291969****0032)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小辉(居民身份证号4129291969****0032)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南阳市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小辉(居民身份证号4129291969****0032)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3月2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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