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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宛)文综罚字〔2024〕73号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4-10

当事人:南阳市旭日网吧         

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04C7H2F

投资人:何欢                                             

住所:南阳市师专对面

2024年2月1日15时30分16时30分,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赵万刚(执法证号:16160021013)、刘学保(执法证号:16160121027)、陈杨(执法证号:16160021013),对南阳市旭日网吧现场负责人亮明身份后进行执法检查,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正在营业中,并告知现场负责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表示不需要回避。检查中发现: 1、该场所有《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2、有3名未成年人进入该营业场所,姓名:孟郅乔(身份证号:4113262007****5841)违法所得6元整、李一朵(身份证号:4113032007****0314)违法所得6元整、赵俊骋(身份证号:4113032008****0139)违法所得6元整。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后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执法人员立即要求其停止违规行为,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和拍照取证。

我局于2024年2月1日立案,2024年2月27日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赵万刚、张乐刚在南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对网吧的被委托人周恒(居民身份证:4113031985****1012)进行了调查询问,周恒承认了南阳市旭日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事实。

2024年3月25日案件调查终结,确定该场所允许3名未成年人进入上网的违法事实,违法所得共计18元整。

本案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宛)文广旅检字〔2024〕第73号;

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5、投资人何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委托书一份;

7、被委托人周恒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8、现场取证照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2024年3月27日下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自动放弃。

依据法定程序,根据调查结果,结合你网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影响和危害程度,现决定对你网吧做出如下处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南阳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5月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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