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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宛)文综罚字〔2024〕102号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4-09

当事人:南阳市白河大酒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64689576C

投资人:张桂芳

住 所:南阳市梅溪路南头

违法事实:

2024年6月27日09时06分至10时39分,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曲波(16160021021)、庞勇强(16160021027)、杜斌(16160021005)在向位于南阳市梅溪路南头、南阳市白河大酒现场负责人(店长)袁桂平,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并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经确认后对该酒店依法检查。经查发现:1、该酒店证照齐全,亮证经营;投资人:张桂芳;经营范围:中型餐馆、招待所(客房)服务、会议会展服务等;成立日期:2006年06月18日;有客房19间,处于正常营业状态中;2、该酒店405客房的广播电视信号是下载“小微直播”软件播放;3、该酒店其余旅客住宿房间播放的广播电视信号都是下载“小微直播”软件播放,内容为境内卫视节目共计35套;4、该酒店下载“小微直播”软件播放的广播电视信号没有发现插播盈利性广告和播放境外、违禁电视节目,没有发现向外有偿传输;5、“小微直播”软件是该酒店自己购买安装。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普法宣传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宛)文综检字〔2024〕102号;2、现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宛)文综调通字〔2024〕102号;3、现场检查全过程执法人员进行记录、拍照取证并由现场负责人袁桂平签字确认。袁桂平主动配合参与见证执法检查全过程。2024年6月27日,我局对南阳市白河大酒店、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4年6月28日09时06分至09时39分,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曲波、庞勇强、杜斌在南阳市卧龙区梅溪路75号、南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询问室,依法对南阳市白河大酒店授权委托人袁桂平调查询问。询问结果:1、袁桂平承认南阳市白河大酒店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为,未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是该酒店单位行为;2、袁桂平承认南阳市白河大酒店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行,是因酒店于2024年五一期间升级改造客房不能正常收看广播电视节目,所以下载“小微直播”软件升级改造后即刻删除,时间是从2024年5月1日至今;3、袁桂平承认南阳市白河大酒店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行,没有插播盈利性广告也没有播放境外违禁电视节目,更没有向住宿的旅客收取额费用和向酒店外传输电视节目;4、袁桂平承认南阳市白河大酒店“小微直播”软件是年初有一个吃饭的顾客推销的,费用不详。5、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由袁桂平签字确认。

违法证据:

1、南阳市白河大酒店《现场检查笔录》(宛)文综检字[2024]102号1份2页;

2、南阳市白河大酒店《调查询问通知书》(宛)文综调通字[2024]102号1份1页;

3、现场取证照片8张;

4、被委托人袁桂平《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5、南阳市白河大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张;

6、张桂芳,袁桂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张;

7、张桂芳授权委托书1份1张。

处罚理由:

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处罚依据:

依据《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的规定;“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7);行政处罚依据《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的规定“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认定当事人违法程度为轻微违法行为。

南阳市白河大酒店、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处罚裁量适格。2024年7月1日,南阳市白河大酒店、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一案调查终结。该酒店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主动改正错误,及时改正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为,念其初犯法治观念不强,未造成社会危害和影响。2024年7月2日,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向南阳市白河大酒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宛)文综罚告字〔2024〕102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决定责令南阳市白河大酒店停止违法活动,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7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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