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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宛)文综罚字[2024]097号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9-28

当事人:南阳市卧龙区希望书店(经营者:陈荣连)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03MA419MBB4Q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新出发豫零字第NY0509号

陈荣连 公民身份号码:412930********6357

经营场所南阳市卧龙区梅溪街道办事处新华西路邮政收投支局楼下BB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23日10时40分,南阳市文广旅局执法人员栗山(16160021010)王亚萌(16160121008)向位于南阳市卧龙区梅溪街道办事处新华西路邮政收投支局杰下BB正在营业的南阳市卧龙区希望书店现场负责人张改荣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后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同时告知当事人,如执法人员与你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情况,有可能影响执法公正的,可申请回避,当事人表示不需要回避。检查1、该店证照齐全,亮证经营;2、发现该书店正在发行《小学三年级数学下册》、《小学二年级数学下册》等出版物27本,执法人员让张改荣提供以上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资质,当事人表示提供不出来。执法人员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执法人员让张改荣签字确认,当事人称让书店经营陈荣连到执法部门后签字确认;整个过程在该场所负责人张改荣的配合下进行,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执法过程全程录像。2024年6月19日南阳市卧龙区希望书店经营者陈荣连到南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当事人同样称该书店发行的中小学教科书是从1名学生手里进的,书店并没有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发行资质;具体发行了多少本中小学教科书书店也未记帐,他也想不想来了

处罚理由和依据南阳市卧龙区希望书店(经营者:陈荣连)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第一款第(一)项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规定,处罚依据为三十四(二)项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二)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因南阳市卧龙区希望书店(经营者:陈荣连)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参照河南省新闻出版局、河南省电影局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

南阳市卧龙区希望书店(经营者:陈荣连)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30元,没收出版物27本、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918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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