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南阳市宛城区蜂巢乐酒店连锁店(经营者:熊合莹)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02MA9MM5JR9U)
熊合莹(公民身份号码:411328********3415)
经营者: 熊合莹
经营场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东关街道南阳市人民北路319号(丽都花园民族酒店旁)
2024年6月4日15时40分至16时10分,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赵晨晨(执法证号:16160021002)赵万刚(执法证号:16160021013)孙建波(执法证号:16160021028)对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东关街道南阳市人民北路319号(丽都花园民族酒店旁)的南阳市宛城区蜂巢乐酒店连锁店进行现场检查,该电竞酒店正在营业中,在对现场负责人李华峰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依法进行检查,同时告知现场负责人李华峰执法人员如与你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情况有可能影响执法公正的,你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李华峰表示不需要申请回避。经检查发现:1、南阳市宛城区蜂巢乐酒店连锁店有《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为专业电竞酒店;2、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该电竞酒店的大厅入口处、前台及房间所在楼层等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3、酒店前台的旅馆住宿登记显示610、622房间有消费者入住,房间费用分别为120元、110元;4、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电竞酒店现场负责人李华峰进行了普法宣传,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取证。
2024年6月4日经局领导批示决定立案调查;6月19日执法人员赵晨晨(执法证号:16160021002)赵万刚(执法证号:16160021013)对南阳市宛城区蜂巢乐酒店连锁店受委托人李华峰进行调查询问,李华峰承认了南阳市宛城区蜂巢乐酒店连锁店(经营者:熊合莹)营业场所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违法事实,违法所得230元整;6月27日案件调查终结。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宛)文综检(勘)字[2024] 095号;2、现场检查取证及调查询问照片;3、《调查询问笔录》;4、《责令改正通知书》;5、《营业执照》复印件;6、《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7、法定代表人熊合莹身份证复印件;8、授权委托书;9、受委托人李华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南阳市宛城区蜂巢乐酒店连锁店(经营者:熊合莹)营业场所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无相应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我局于2024年7月2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现责令南阳市宛城区蜂巢乐酒店连锁店(经营者:熊合莹)立即改正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30元(贰佰叁拾圆整);3.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圆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南阳市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7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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