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南阳威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MA9KDUEP8Y)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编号411302130008)
法定代表人:袁柯
住 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汉冶街道仲景路与光武路交叉口北100米路西门面房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14日23时05分至23时50分,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赵晨晨(16160021002)、赵万刚(16160021013)在对南阳市宛城区汉冶街道仲景路与光武路交叉口北100米路西的南阳威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王晓文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进行检查,同时告知当事人,如执法人员与你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情况有可能影响执法公正的,可申请回避,当事人表示不需要回避。在执法检查中发现:1、该公司有《营业执照》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等证照;2、要求当事人出示2024年5月12日晚演出活动许可手续,当事人提供不出来;3、执法人员调取了视频资料,2024年5月12日晚演出活动视频内容显示:健美运动员有邀请现场女士贴身热舞、挑逗表演等与健美无关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4、执法人员查询收费系统,没有发现2024年5月12日晚演出活动有营业收入。现场负责人王晓文称该演出活动属于答谢VIP客户专场演出,本场演出不收取任何费用。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等执法文书。整个检查过程在该店现场负责人王晓文的配合下进行,现场负责人对行政执法文书签字、按压手印进行确认。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进行现场录像、拍照取证。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上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的规定。
2024年5月20日经本机关批准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0日对南阳威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被委托人王晓文进行第1次调查询问,被委托人王晓文对本次调查询问内容确认签字。5月27日市支队组织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艺术科、南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南阳市舞蹈家协会、南阳市演出行业协会、南阳武侯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专业人士进行案件研判会,与会人员达成共识该演出活动演出内容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
2024年5月31日接省厅督办函“河南省文旅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重大案件督办通知》(豫)文综督字[2024]5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1日对南阳威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被委托人王晓文进行第2次调查询问,被委托人王晓文对调查询问内容确认签字。
2024年6月13日经本机关批准案件调查终结。
2024年6月13日本机关对南阳威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演出内容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两项违法经营行为。
南阳威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演出内容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案,违法事实证据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宛)文综检字〔2024〕089号;2、《调查询问笔录》;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5、南阳威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无营业收入证明;6、法定代表人袁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授权委托书; 8、被委托人王晓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9、现场取证照片、视频截图照片;10、参与演出的健美运动员健身教练证书复印件;11、南阳市宛城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情况说明;12、会议记录;13、河南省文旅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重大案件督办通知》(豫)文综督字[2024]5号。
处罚理由: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的规定,南阳威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2日举办的答谢VIP客户演出活动存在以演出活动为媒介广告宣传自身经营品牌,促进产品推广行为,属于营业性演出。
南阳威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2日未经批准举办的答谢VIP客户营业性演出活动、演出内容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两项规定: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的规定。
处罚依据:
一、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参照《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没有违法所得,裁量等级为轻微”的规定,由于南阳威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2日举办的答谢VIP客户营业性演出活动未出售门票、无商业赞助和广告收入,本机关认定为该营业性演出活动没有违法所得,属于轻微裁量等级,应给予“责令停止演出,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南阳威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停止演出活动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伍万元整)。
二、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当事人该营业性演出没有违法所得,参照《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没有违法所得,裁量等级为轻微”的规定,由于南阳威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2日举办的答谢VIP客户营业性演出活动未出售门票、无商业赞助和广告收入,本机关认定为该营业性演出活动没有违法所得,属于轻微裁量等级,应给予“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伍万元整)。
经本机关2024年6月17日集体讨论后,于2024年6月18日对南阳威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由该公司被委托人王晓文签收。南阳威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现本机关决定对南阳威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5月12日未经批准举办的“答谢VIP客户演出”营业性演出活动、演出内容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两项违法经营行为合并处罚,现责令南阳威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停止演出活动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壹拾万元整)。
南阳威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南阳市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威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7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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