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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宛)文综罚字[2024]070号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7-29

当事人:南阳市卧龙区清华阳光书店(经营者:徐贵勤)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03MA42EDLW3R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新出发豫零字第NY0521号

徐贵勤(公民身份号码412924********4740)

经营场所南阳市卧龙区卧龙路47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

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栗山(执法证号:16160021010)、 王亚萌(执法证号:16160021008)于20244121009分至10252024年4月16日18时0分至18时06分(北京时间)在南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新闻出版大队办公室使用联想电脑对淘宝平台中小学课本书店网店进行远程勘验发现该淘宝网店名称为中小学课本书店,主要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网址是https://shop67542773.taobao.com。该网店淘宝是显示经营者的名称为南阳市卧龙区清华阳光书店;执法人员使用站长工具查询到该网店的IP 地址为59.82.60.16,是淘宝的一家网店;利用天眼查查到南阳市卧龙区清华阳光书店统一社会信息代码为92411303MA42EDLW3R,经营者徐贵勤,地址为南阳市卧龙区卧龙路47号,经营状态为存续;经勘验,发现南阳市卧龙区清华阳光书店经营淘宝网店中小学课本书店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未发现其取得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   

2024年4月23日南阳市卧龙区清华阳光书店经营者徐贵勤委托其儿子王付朋到南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该书店通过淘宝网店中小学课本书店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但未取得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违法事实;该网店销售了中小学教科书共25本,每本售价2元。

处罚理由和依据南阳市卧龙区清华阳光书店(经营者:徐贵勤)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第一款第(一)项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二)项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二)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在通过淘宝网店发行了25本中小学教科书、每本售价2元、共计50元,参照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

南阳市卧龙区清华阳光书店(经营者:徐贵勤)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行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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