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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宛)文综罚字〔2024〕46号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7-29

当事人:南阳市油田云儿网吧 

营业执照编号: 411392000001236

投资人:张自荣 

住所:南阳油田大庆区市场 

你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一案。2024年5月22日9时40分至10时20分,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赵万刚(16160021015)、孙建波(16160021028)2人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开始对南阳市油田云儿网吧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核对上网人员身份证件,发现网吧40号机位上的李聪航(身份证号411302********0698)1个未成年人上网,执法人员对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上网的行为要求立即改正,然后拍照、登记了违法行为。

2024年6月3日,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赵万刚、孙建波在南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询问室对网吧的投资人张自荣进行了调查询问,张自荣承认了南阳市油田云儿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上网的违法事实。

经最终调查核实,你网吧在2024年5月22日的营业中确实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所得5元整。

    以上违法事实证据有: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宛)文综检(勘)字〔2024〕46号;

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5、投资人张自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现场取证照片。

你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24年6月24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宛)文综罚告字〔2024〕46号,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依照程序现决定对你网吧做出如下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元整,并处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南阳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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