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田文静(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81********7640)
住 所:河南省邓州市桑庄镇田营村田营241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12日我们接到投诉举报,旅游者称河南省豫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阳分营业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其营业部所组织的“爱达邮轮魔都号2024年3月31日上海-济州-福冈-上海5天4晚跟团游”变更旅游行程。2024年5月16日,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曲波(执法证号)16160021021、庞勇强(执法证号)16160021027、杜斌(执法证号)16160021005在向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工业路66号老财政局临街门面2楼的河南省豫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阳分营业部现场负责人田文静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并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经确认后对该公司依法检查。经查:1、该公司亮证经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MA9FM2HQ3Y,负责人:田文静,成立日期:2020年08月26日,营业场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工业路66号老财政局临街门面2楼;经营范围:国内旅游招徕、咨询服务;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2、现场负责人田文静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旅游产品名称为“爱达邮轮魔都号2024年3月31日上海-济州-福冈-上海5天4晚跟团游”的团队资料,其中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编号为SH2403281SX1RZ,旅行社名称是上海新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3、现场负责人田文静向执法人员提供了3.31日吴淞交管中心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的消息截屏和营业部向旅游者退赔全部团款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屏。
2024年5月20日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曲波、庞勇强、杜斌在南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梅溪路75号)询问室依法对河南省豫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阳分营业部的负责人田文静调查询问。田文静称营业部经营许可业务是国内和出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营业部在未经公司允许的情况下将招徕的6名旅游者转团给上海新康辉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参加由上海新康辉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组织的“爱达邮轮魔都号2024年3月31日上海-济州-福冈-上海5天4晚跟团游”。田文静承认了河南省豫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阳分营业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事实。
经调查,河南省豫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阳分营业部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后期行程延误,在调整行程的同时退赔了旅游者的团全额费4399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认定河南省豫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阳分营业部无违法所得。
违法证据:
1、李永贵等6名旅游者对河南省豫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阳分营业部的举报受理单1份;
2、对河南省豫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阳分营业部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宛)文综检(勘)字[2024]091号1份、现场取证照片5张;
3、河南省豫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阳分营业部提供的旅游产品名称为“爱达邮轮魔都号2024年3月31日上海-济州-福冈-上海5天4晚跟团游”的团队资料复印件1份;
4、河南省豫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阳分营业部收取李永贵等6名旅游者“爱达邮轮魔都号2024年3月31日上海-济州-福冈-上海5天4晚跟团游”产品团款的收据复印件各1份;
5、河南省豫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阳分营业部提供的3.31日吴淞交管中心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的消息截屏和营业部向李永贵等6名旅游者退赔全部团款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屏复印件各1份;
6、对河南省豫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阳分营业部负责人田文静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7、河南省豫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阳分营业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田文静身份证复印件1份。
处理理由和依据:
河南省豫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阳分营业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当事人违法属轻微违法行为。
2024年5月30日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向河南省豫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阳分营业部有关责任人员田文静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宛)文综罚告字〔2024〕092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现决定对河南省豫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阳分营业部有关责任人员田文静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对本案涉及的河南省豫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阳分营业部做另案处理)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6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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