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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宛)文综罚字〔2024〕093号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6-05

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宛)文综罚字〔2024〕093

 

当事人:南阳汉都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687138128F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L-HEN13040

法定代表: 杜晓瑞

  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独山大道与建设路交叉口白云宾馆二楼东

2024年5月10日7时20分,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杜斌(执法证号)16160021005、庞勇强(执法证号)16160021027在南阳市滨河路南阳宾馆南门旅游大巴发车点向南阳汉都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王雪贞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并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经确认后对该公司依法检查。经查:1、该公司租用的车辆车牌号为:豫RR6112,司机洪军,电话193****6387,该车辆为河南中州集团南阳时运运输有限公司车辆。2、该公司正在组织的是“全景三峡三日游”,导游王雪贞,游客共计23人。3、旅行社包车确认单甲方(签章)为南阳汉都旅行社有限公司确认专用章,乙方(签章)为河南中州集团南阳时运运输有限公司车辆。行驶路线自南阳至宜昌,4、车辆司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旅游线路包车牌和《南阳市道路旅游游客运输包车预约书》,《南阳市道路旅游游客运输包车预约书》包车单位为河南长鸿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确认专用章,受理单位为河南中州集团南阳时运运输有限公司车辆。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普法宣传,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宛)文综检(勘)字〔2024〕093号,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执法过程全程录像。现场负责人王雪贞主动配合参与、见证执法检查全过程,2024年 5月10日7时 25分现场检查(勘验)结束。

2024年5月14日,经局领导批示决定立案调查。2024年5月15日,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杜斌(执法证号:16160021005)、庞勇强(执法证号:16160021027)在南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询问室南阳汉都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晓瑞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这一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该违法行为属实,并提供相关境内旅游合同、旅行社包车确认单、旅行社包车合同等证据资料。2024年520案件调查终结。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宛)文综检(勘)字[2024] 0931份;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3、《调查询问笔录》1份;4、《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5、《境内旅游合同》复印件1份;6、《南阳汉都旅行社团队计划单》1份;7、《旅行社包车确认单》1份;8、《南阳市旅行社包车合同》复印件1份;9法定代表杜晓瑞身份证复印件1份; 

南阳汉都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的行为违反了《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的规定。

依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按照《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旅行社属首次违反本规定,因此裁量等级为轻微。

我局于2024年522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现对南阳汉都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仟圆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南阳市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 5  31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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