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宛)文综罚字〔2024〕088号
当事人:王尚礼
证照名称及编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313
导游证号:PCR1620W
住 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车站南路230号
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
根据举报线索,2024年5月17日09时06分至2024年5月17日09时39分,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曲波(16160021021)、庞勇强(16160021027)、杜斌(16160021005)在向位于南阳市宛城区孔明路以西建业凯旋广场20号楼9层912室,南阳美途同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王尚礼(经理)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并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经确认后对该旅行社依法检查。经查发现:1、该旅行社证照齐全,亮证经营;法定代表人:高洪跃;经营范围:国内游和入境游等;成立日期:2009年11月27日;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处于正常营业状态中;2、王尚礼是该旅行社初级导游,导游证号:(PCR1620W),导游语种:普通话初级;3、该旅行社2024年5月1日至 2024年5月4日组织派发了【魅力湘西】“张家界天门山+凤凰古城+黄龙洞+墨戎苗寨+土司王府+经典四日游”为汽车团;4、该旅行社组织派发此团手续齐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普法宣传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宛)文综检(勘)字〔2024〕088号;2、现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宛)文综调通字〔2024〕088号;3、现场检查全过程执法人员进行记录、拍照取证并由现场负责人王尚礼签字确认。王尚礼主动配合参与见证执法检查全过程。
2024年5月20日09时03分至2024年5月20日09时36分,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曲波、庞勇强、杜斌在南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询问室(梅溪路75号),依法对南阳美途同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王尚礼调查询问。询问结果:1、王尚礼承认自己是南阳美途同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2、王尚礼承认2024年5月1日至 2024年5月4日,南阳美途同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派发了【魅力湘西】“张家界天门山+凤凰古城+黄龙洞+墨戎苗寨+土司王府+经典四日游”汽车团是他领队导游;3、王尚礼承认欺骗游客陆春霖民在民俗购物店购物的事实;4、王尚礼承认没有收取民俗购物店利益返还和其它小费、物品,称此行为纯属意气用事、朋友帮忙。5、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由王尚礼签字确认。
违法证据:
1、南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举报处理单》(宛)文综举
字[2024]088号1份1页;
2、王尚礼《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宛)文综检(勘)字[2024]088
号1份2页;
3、现场取证照片4张;
4、南阳美途同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1页;
5、授托人王尚礼《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
6、南阳美途同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证、照复印件2份2页;
7、高洪跃,王尚礼身份证、导游证复印件3份3张;
8、南阳美途同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魅力湘西】汽车四日游派团
单1份1页;
9、陆春霖旅游合同1份7张。
处罚理由:
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处罚依据: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参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3),行政处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当事人违法程度为轻微违法行为。
导游人员王尚礼进行导游活动,欺骗旅游者消费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处罚裁量适格。当事人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主动改正错误,及时改正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旅游者消费的行为,念其初犯法治观念不强,未造成社会危害和影响。2024年5月23日,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向导游人员王尚礼,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宛)文综罚告字〔2024〕088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决定对南阳美途同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责令导游王尚礼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5月3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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