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宛)文综罚字[2024]044号
当事人:求学书店(经营者:屈传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1300MA434W84XK)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新出发NY零字第0617号
屈传永(公民身份号码412902********4813)
经营场所:南阳市五中北丁字口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2月29日17时30分至17时55分,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栗山(执法证号:16160021010)、王亚萌(执法证号:16160121008)对位于南阳市五中北丁字口正在营业的求学书店现场负责人房正伟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开始了检查。检查时发现:1、该出版物经营单位证照齐全、亮证经营,经营者为屈传永,营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1300MA434W84XK,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NY零字第0617号。2、执法人员在该出版物经营单位内发现正在发行的《初中英语同步滚动练八年级下册》等出版物无法进销货清单,据房正伟说该出版物是从铁通街光大书店进的货。3、执法人员现场告知房正伟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称不需要。执法人员对相关出版物进行了抽样取证,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所有文书让房正伟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整个执法过程执法人员全程录像。
处罚理由和依据:求学书店(经营者:屈传永)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后及时改正,参照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
现对求学书店(经营者:屈传永)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行为做出如下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5月3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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