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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宛)文综罚字〔2024〕075号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5-21

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宛)文综罚字2024〕075号

当事人:南阳市传说网吧

营业执照编号: 91411300MA404AB97Y

投资人:王辉

住所:南阳市卧龙区卧龙路333号

你单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一案。2024年3月26日,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南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区公安分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大队移送的《线索移送函》,移送了你单位在3月22日允许未成年人朱某、刘某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发生打架的违法线索。我局于2024年4月1日立案,2024年4月11日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赵万刚16160021013)、栗山16160021010)在南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询问室对网吧的投资人王辉(居民身份证:412924********0391)进行了调查询问,王辉承认2024年3月23日凌晨一点你网吧允许2名未成年人朱某某、刘某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发生打架互殴的事实。

2024年4月16日案件调查终结,确定了南阳市传说网吧2024年3月23日允许2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发生打架互殴的事实。

2024年4月22日,经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对南阳市传说网吧给予责令停业整顿15日的行政处罚。

以上违法事实证据有:

1、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区公安分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大队移送的关于卧龙区创客电竞涉事网吧线索移送函(内附:卧龙区公安分局卧龙岗派出所询问笔录2份、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二份、网吧现场视频、网管写的整改报告一份);

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5、投资人王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你单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当事人一次允许2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且发生打架互殴,影响坏违法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024年4月26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宛)文综罚告字2024〕075号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依照程序,现决定对你南阳市传说网吧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业整顿15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5月15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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