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宛)文综罚字〔2024〕55号
当事人:南阳市晶欣网城
营业执照编号: 91411300MA4049M19E
投资人:何龙
住所:南阳市高新区大庄村大北组
你网城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一案。2024年2月16日17时50分至18时00分,执法人员庞勇强(16160021027)、吴迪(16160221016)亮证表明身份后对位于南阳市高新区大庄村大北组营业中的南阳市晶欣网城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检查上网消费者和核对其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发现该营业场所内11号位上的段泓丞,2006年12月出生17岁、19号机位上的王加豪,2007年7月出生16岁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执法人员立即要求其停止违规行为,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和拍照取证。
2024年3月12日,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赵万刚(16160021013)、张乐(16160021015)在南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询问室对网城的投资人何龙(居民身份证:411321********1312)进行了调查询问,何龙承认了南阳市晶欣网城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上网的违法事实。
经最终调查核实,你网城在2024年2月16日的营业中确实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所得10元整。
以上违法事实证据有: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宛)文综检(勘)字〔2024〕55号;
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5、投资人何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现场取证照片;
你网城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照程序现决定对你网城做出
如下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元整,并处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南阳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5月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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