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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宛)文综罚字〔2024〕005号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4-30


 

当事人:南阳官庄工区墨隆阁书画中心(邓照刚)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1300MA9KCQFQ62                                                

经营者:邓照刚                                          

经营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官庄工区南阳路西段39号

根据艺术品案件线索批示,2024年3月29日11时02分,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孙建波16160021028、尚斌16160221018等在官庄工区事业局的配合下,来到位于南阳市官庄工区南阳路西段39号的南阳官庄工区墨隆阁书画中心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南阳官庄工区墨隆阁书画中心办理有工商营业执照,主要从事字画艺术品销售。经营面积2层约200平方米,有员工6人。销售的字画主要以名称为墨隆阁书画的微信视频号等网络直播平台面向全国销售,该店于2021年10月28日领取了营业执照,2024年1月份开始起该店铺开始在微信直播平台进行现场作画并销售,营业时间不足3个月,未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2024年4月1日经我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4月10日,该案件调查终结。

执法人员提取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邓照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5、现场检查录像及照片;6、宛城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出具的证明材料1份;7、责令改正通知书;8、整改复查意见书;9、远程取证笔录及影像记录。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的规定;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的裁量等级,当事人首次经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按时完成备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情节为一般。

本机关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南阳市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4月3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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