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南阳市宛城区元乐商贸商行(经营者:曾柯)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02MA9NG8J044
经营者:曾柯(公民身份号码:4113261998****3620)
经营场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建业凯旋广场17号楼609室
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理由和依据:南阳市宛城区元乐商贸商行(经营者:曾柯)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南阳市宛城区元乐商贸商行(经营者:曾柯) 通过快手小店云中书馆发行出版物违法所得为1061.98元,参照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
现对南阳市宛城区元乐商贸商行(经营者:曾柯)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予以取缔,处没收违法所得1061.98元、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4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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