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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宛)文综罚字[2024]069号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4-30


当事人:南阳市宛城区元乐商贸商行(经营者:曾柯)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02MA9NG8J044

经营者:曾柯(公民身份号码:4113261998****3620)

经营场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建业凯旋广场17号楼609室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21日15时40分至17时15分,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栗山(执法证号:16160021010)、王亚萌(执法证号:16160021008)对位于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建业凯旋广场17号楼616室正在营业的南阳市宛城区元乐商贸商行现场负责人曾柯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开始了检查。检查时发现:1、该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该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11302MA9NG8J044,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为天津市南开区冯宇百货店(法定代表人曾柯)新出发津字第B00860号;未能提供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2、执法人员询问现场负责人曾柯,正在经营的快手小店云中书馆是否由南阳市宛城区元乐商贸商行开办的,当事人说是的;曾柯说这个网店运营由陈桦森负责,并现场让陈桦森打开了快手小店云中书馆的后台;3执法人员现场接着让陈桦森介绍一下快手小店云中书馆发行出版物的情况,当事人说该网店发行的出版物是从阿里巴巴、拼多多等平台找到相关出版物的厂家,再通过快手平台的快分销推广他们的商品,后提取佣金。4快手小店云中书馆技术负责人陈桦森用她们公司的电脑登录了该网店的后台后,执法人员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屏幕截图。5、执法人员现场告知曾柯、陈桦森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称不需要。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让曾柯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曾柯后说公司会委托陈桦森到执法部门接受调查询问,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整个执法过程执法人员全程录像。2024年4月8日、4月15日南阳市宛城区元乐商贸商行经营者曾柯委托该商行业务主管陈桦森到南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了该商行在未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从事网络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并提供了出版物发行的清单。

处罚理由和依据南阳市宛城区元乐商贸商行(经营者:曾柯)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南阳市宛城区元乐商贸商行(经营者:曾柯) 通过快手小店云中书馆发行出版物违法所得为1061.98元,参照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

现对南阳市宛城区元乐商贸商行(经营者:曾柯)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予以取缔,处没收违法所得1061.98元、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

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4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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