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南阳市卧龙区森博文化用品超市(经营者:徐传东)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03MAD8JT73XT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新出发豫零字第NY1816号
经营者:徐传东(公民身份号码4113291981****0310)
经营场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光武街道范蠡路与车站路交叉口丹香郡小区101室
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理由和依据:南阳市卧龙区森博文化用品超市(经营者:徐传东) 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南阳市卧龙区森博文化用品超市(经营者:徐传东) 共进了10套《读读童谣和儿歌》(每套4本),定价每套39.8元;共发行了2套,每套发行价10元;照河南省新闻出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
现对南阳市卧龙区森博文化用品超市(经营者:徐传东) 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行为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处警告,没收侵权复制品8套(每套4本),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4月2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版权声明 主办: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4113000004 豫公网安备 41130202000018号
电话:0377--62001901
南阳文广旅官网受理涉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61381295举报邮箱:lyfwzx201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