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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宛)文综罚字[2024]043号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4-30

当事人: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兴欣图书店(经营者:宋长富)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1300MACJJDMY30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新出发豫零字第NY1682号

宋长富(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71****4318)

经营场所南阳市二十三中对面路西26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2月29日16时41分至17时5分,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栗山(执法证号:16160021010)、王亚萌(执法证号:16160121008)对位于河南省南阳市二十三中对面路西26号正在营业的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兴欣图书店现场负责人宋长富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开始了检查。检查时发现:1、该出版物经营单位证照齐全,营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1300MACJJDMY30,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豫零字第NY1682号。2、执法人员在该出版物经营单位内发现正在发行的《初中英语同步滚动练八年级下册》等出版物提供了进销货清单,据宋长富说该出版物是从铁通街光大书店进的货。在进货清单上显示该书店还进有出版物《初中英语同步滚动练七年级下册》,但店内未发行该出版物,宋长富说这些出版物因不好卖早就退回光大书店了。3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宋长富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称不需要。执法人员对相关出版物进行了抽样取证,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所有文书让宋长富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整个执法过程执法人员全程录像。

2024年3月1日南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将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兴欣图书店发行的《初中英语同步滚动练八年级下册》样书委托河南省新闻出版局进鉴定,同时委托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进行版权认定;2024年4月8日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出具了鉴定函:《初中英语同步滚动练八年级下册》是擅自依据该研究所编著的义务教育教科书《英语》(八年级下册)编写的侵权产品;2024年4月9日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具了鉴定意见书:《初中英语同步滚动练八年级下册》属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的出版物。2024年3月12日、4月10日,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兴欣图书店经营者宋长富到南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当事人说《初中英语同步滚动练八年级下册》是从南阳市铁东街光大书店进的货,共进了20本,每本进价26元,现已卖出7本,每本售价30元;2024年3月1日已将剩余的《初中英语同步滚动练八年级下册》全部送回南阳市铁东街光大书店;同时宋长富还出具了相关的情况说明。

处罚理由和依据: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兴欣图书店(经营者:宋长富)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兴欣图书店(经营者:宋长富)共进了20本《初中英语同步滚动练八年级下册》,每本定价56元,卖出了7本、每本售价30元共210元,其余剩下的已全部由南阳市铁东街光大书店收回,参照河南省新闻出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

现责令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兴欣图书店(经营者:宋长富))停止侵权行为,因该书店未发行的出版物及时退还给了批发商,所以做出如下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10元、罚款人民币7000元

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4月2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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