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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宛)文综罚字〔2024〕059号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4-28


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罚字〔2024059

 

当事人:李文英(公民身份号码411303********2143

  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赵家后坑49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19日,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曲波(16160021021)、庞勇强(16160021027)、杜斌(16160021005)在向位于河南省南阳市高新区茹楼社区独山大道东侧璟都国际8号楼1单元1601室A座南阳幸福世家旅行社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徐花荣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并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经确认后对该公司依法检查。检查中发现:1、该公司证照齐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D04JNE5X,法定代表人:李文英,成立日期:2023年09月20日,住所:河南省南阳市高新区茹楼社区独山大道东侧璟都国际8号楼1单元1601室A座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旅游业务。《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HEN-100699,法定代表人:李文英,出资人:徐花荣、李文英,许可经营业务:(一)境内旅游业务,(二)入境旅游业务;2、该公司经营场所内放置有《幸福世家旅行社有限公司近期发团计划(预售)》单,其中2024年发团路线日期为“3月17日”、线路名称“港澳臻双卧七日游”统一报价:4990元/人。检查现场,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旅游服务监管平台,在电子合同旅游合同库查询到该旅行社合同编号为“DJ240227Z9U0RI、DJ240226ID5NP9”的南阳3月17日港澳臻纯玩双卧七日游旅游合同信息。合同编号为“DJ240227Z9U0RI”的旅游合同,旅游者签字人是山霞,合同签订时间是2024年2月27日;合同编号为“DJ240226ID5NP9”的旅游合同,旅游者签字人是王强、合同签订时间是2024年2月26日;两份合同的旅行社经办人均是徐华荣,线路名称均是南阳3月17日港澳臻纯玩双卧七日游,发团时间均是2024年3月17日, 旅游费用均是4990元/人。

2024年3月21日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曲波、庞勇强、杜斌在南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梅溪路75号)询问室依法对南阳幸福世家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徐花荣进行调查询问。徐花荣承认了南阳幸福世家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事实。徐花荣称公司经营许可业务是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南阳3月17日港澳臻纯玩双卧七日游”是公司的旅游产品,但只招徕了两名旅游者王强和山霞,所以没能成团,旅游费用也全部退还给了旅游者。

经调查,南阳幸福世家旅行社有限公司因团队未成行将4990元/人的旅游费用全额退还给了旅游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认定南阳幸福世家旅行社有限公司无违法所得。

违法证据:

1、对南阳幸福世家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宛)文综检(勘)字[2024]058号1份、现场取证照片7张;

2、南阳幸福世家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现场发现的《幸福世家旅行社有限公司近期发团计划(预售)》单》复印件1份;

3、南阳幸福世家旅行社有限公司收取旅游者王强、山霞2人“南阳3月17日港澳臻纯玩双卧七日游”产品团款的收据复印件各1份;

4、南阳幸福世家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王强签订的旅游合同(编号:DJ240226ID5NP9)、旅游者山霞签订的旅游合同(编号:DJ240227Z9U0RI)打印件各1份;

5、南阳幸福世家旅行社有限公司退回旅游者王强、山霞2人“南阳3月17日港澳臻纯玩双卧七日游”产品团款的收条复印件各1份;

6、南阳幸福世家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会员系统显示的公司与旅游者王强、山霞签订的旅游合同已申请作废信息的页面截屏打印件1份;

7、对南阳幸福世家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8、南阳幸福世家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南阳幸福世家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10、委托授权书1份;

11、李文英身份证复印件1份;

12、徐花荣身份证复印件1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

南阳幸福世家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当事人违法属轻微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2日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向南阳幸福世家旅行社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员李文英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宛)文综罚字〔2024059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决定南阳幸福世家旅行社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员李文英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对本案涉及的南阳幸福世家旅行社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做另案处理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422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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