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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宛)文综罚字[2024]064号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4-23


当事人:南阳市花苑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411300MA40AJR7XQ)                          

投资人: 谢红周

经营场所:南阳市麒麟路中段

2024年2月12日16时40分至 2024年2月12日17时00分,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赵晨晨(执法证号:16160021002)赵万刚(执法证号:16160021013)对位于南阳市麒麟路中段南阳市花苑网吧进行现场检查,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正在营业中,在对现场负责人姜典玉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依法进行检查,同时告知现场负责人姜典玉执法人员如与你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情况有可能影响执法公正的,你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表示不需要申请回避。经检查发现:1、南阳市花苑网吧有《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2、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网吧有1名未成年人(李金旺,身份证号4113242006****5533)正在该营业场所85号机上网。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宣传,并对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录像取证。

2024年2月21日经局领导批示决定立案调查;2024年3月12日,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赵万刚(执法证号:16160021013)、赵晨晨(16160021002)在南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询问室对南阳市花苑网吧的投资人谢红周进行调查询问,谢红周承认了南阳市花苑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违法所得7元整;2024年3月20日该案件调查终结。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宛)文综检(勘)字[2024] 064号1份;2、现场检查取证及调查询问照片;3、调查询问笔录1份;4、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7、投资人谢红周身份证复印件1份。

南阳市花苑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于2024年3月29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现责令南阳市花苑网吧立即改正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元(柒圆整);3、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圆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南阳市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4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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