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双公开 > 行政处罚
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宛)文综罚字〔2024〕068号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4-18


 

当事人:南阳市通源维也纳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8974479X8

法定代表人马红

住  所:河南省南阳市人民北路与高新路交叉口

违法事实:

2024年4月1日09时06分至2024年4月1日09时39分,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曲波(16160021021)、庞勇强(1616    

0021027)、杜斌(16160021005)在向位于河南省南阳市人民北路与高新路交叉口,南阳市通源维也纳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孙杰(经理)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并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经确认后对该酒店依法检查。经查发现:1、该酒店证照齐全,亮证经营;法定代表人:马红;经营范围:餐饮服务,住宿服务等;成立日期:2012年2月17日;有客房133间,处于正常营业状态中;2、该酒店地下室负一楼发现用于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房一间,内有南阳市电信公司开通办理的“7条天翼网关3.0(2.4G)”机顶盒和截传、干扰、解扰,传输仪器一套;3、该酒店所有旅客住宿房间收看的广播电视信号都从此机房传送,没有发现插播盈利性广告和播放境外违禁电视节目;4、该酒店截传、干扰、解扰的广播电视信号没有发现向外有偿传输。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普法宣传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宛)文综检(勘)字〔2024〕068号;2、现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宛)文综调通字〔2024〕068号;3现场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宛)文保字〔2024〕068号,《物品清单》编号:(宛)文综清字〔2024〕068号4现场检查全过程执法人员进行记录、拍照取证并由现场负责人孙杰签字确认。孙杰主动配合参与见证执法检查全过程。

2024年4月2日09时06分至2024年4月2日09时39分,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曲波、庞勇强、杜斌在南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询问室(梅溪路75号),依法对南阳市通源维也纳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孙杰调查询问。询问结果:1、孙杰承认南阳市通源维也纳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行为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是该酒店行为;2、孙杰承认南阳市通源维也纳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行为,是因酒店2024年春节期间升级改造客房不能正常收看广播电视节目,所以建立临时机房升级改造后即刻拆除,时间是从2024年2月10日至今;3、孙杰承认南阳市通源维也纳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没有插播盈利性广告也没有播放境外违禁电视节目,更没有向住宿的旅客收取额费用和向酒店外传输电视节目;4、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由孙杰签字确认。

违法证据:

1南阳市通源维也纳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宛)

文综检(勘)字[2024]068号1份;

2南阳市通源维也纳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

(宛)文保字〔2024〕068号,《物品清单》编号:(宛)文综清字〔2024〕068号2份

3、现场取证照片7张;

4托人孙杰《调查询问笔录》1份;

5南阳市通源维也纳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马红,孙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7南阳市通源维也纳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

8南阳市通源维也纳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

告知书》(宛)文保告字〔2024〕068号1份。 

处罚理由:

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

处罚依据: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5);行政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认定当事人违法程度为轻微违法行为。

南阳市通源维也纳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处罚裁量适格。该酒店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主动改正错误,及时改正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行为,念其初犯法治观念不强,未造成社会危害和影响2024年4月15日,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向南阳市通源维也纳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宛)文综罚告字〔2024〕068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因没有违法所得,本机关决定责令南阳市通源维也纳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停止违法活动,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IPTV机顶盒7个,截传、干扰、解扰传输仪器一套,3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版权声明      主办: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4113000004      豫公网安备 41130202000018号

    

备案序号:豫ICP备05017951号 

电话:0377--62001901

南阳文广旅官网受理涉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61381295举报邮箱:lyfwzx201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