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双公开 > 行政处罚
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宛)文综罚告字〔2024〕第51号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4-15

      

当事人:南阳市幻影网吧

营业执照编号:91411300MA405G5317

投资人姓名:何欢

住所:南阳市卧龙路师院对面

你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一案。2024年2月2日16时10分至2024年2月2日16时40分,执法人员赵万刚(16160021013)、赵晨晨(16160021002)2对位于南阳市卧龙路师院对面营业中的南阳市幻影网吧进行检查。经向现场的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查看上网登记,核对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发现该营业场所接纳2名未成年人石朝瑞身份证号码为4113262006****4018)、殷钰崴(身份证号码为4113032008****0142)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执法人员立即要求其停止违规行为,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和拍照取证。

2024年2月2日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赵万刚、张乐在南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对网吧的被委托人何欢(居民身份证:4129011959****0042)进行了调查询问,何欢承认了南阳市幻影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上网的违法事实。经最终调查核实,你网吧在2024年2月2日的营业中确实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所得5元整。

以上违法事实证据有: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宛)文综检字2024第51号;

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5、投资人王建松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被委托人何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委托书一份;

8、现场取证照片。

你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依照程序,现决定作出如下处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元整,并处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南阳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4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版权声明      主办: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4113000004 豫公网安备 41130202000018号

备案序号:豫ICP备05017951号 

电话:0377--62001901

南阳文广旅官网受理涉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61381295举报邮箱:lyfwzx201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