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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宛)文综罚字〔2024〕020号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3-28


当事人:南阳高新区星秀主题餐饮店(柳长奇)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00MACKUY9W2R                                         

经营者: 柳长奇

住所:南阳市高新区张衡街道明山路交叉口西南角2幢号楼2屋201室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月24日19时20分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张乐(16160021015)赵晨晨(16160021002)在南阳高新区星秀主题餐饮店现场对经营者柳长奇出示执法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权,其表示不需回避后进行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南阳高新区星秀主题餐饮店(KTV):1、有《营业执照》;2、未申请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3、星秀主题餐饮店(KTV)正在营业中,4、行政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有执法记录仪记录录像;6、行政执法人员对经营者柳长奇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于2024年1月24日19时40分结束检查。南阳高新区星秀主题餐饮店经营者柳长奇对上述的检查内容已经确认并签字。2024年1月26日经本机关批准对南阳高新区星秀主题餐饮店(柳长奇)立案调查;1月29日南阳高新区星秀主题餐饮店(柳长奇)来我局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并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该场所自2024年1月1日至1月24日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和共收取违法经营金额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整(¥1320.00元)的事实。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1、隶属地南阳市高新区教育局证明材料;2、《现场勘验笔录》;3、调查取证照片;4、《调查询问笔录》;5、调查询问现场取证照片;6、南阳高新区星秀主题餐饮店营业执照复印件;7、南阳高新区星秀主题餐饮店(柳长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8、南阳高新区星秀主题餐饮店1月1日开业至1月24日的经营金额票据及经营者柳长奇提供的总账目;9、执法记录仪录制的现场执法检查实况。

2024年2月2日案件调查终结。

处罚理由和依据:

南阳高新区星秀主题餐饮店(柳长奇)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之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的规定。

南阳高新区星秀主题餐饮店(柳长奇)在收到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现本机关决定对南阳高新区星秀主题餐饮店(柳长奇)的上述违法经营活动依法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关闭;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整(¥1320.00元)。

南阳高新区星秀主题餐饮店(柳长奇)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南阳市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高新区星秀主题餐饮店(柳长奇)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3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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