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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宛)文综罚字〔2023〕082号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3-21


当事人:张志

身份证:4129011975****4532                                                                                                

住  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环城乡北关村8组

2023年10月9日,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接文物案件线索批示,对张志因危房改扩建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瓦房庄冶铁遗址”保护范围内挖掘施工的行为进行调查。

2023年10月9日,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来到南阳市光武路9号,对房主张志因危房改扩建挖掘施工现场进行勘验检查,首先向张志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告知执法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情况可能影响执法公正的可申请回避,当事人表示不需要回避。经勘验调查,张志系南阳市民,家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环城乡北关村8组,现居住的老房屋始建于1970年,位于南阳市宛城区汉冶街道办事处北关社区光武中路9号,房产证号为1101014928-1,老房屋为地上一层5间,砖木结构,总建筑面积约96平方米,带200平方米院子。2023年2月16日张志委托海德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对老房屋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房屋的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鉴定结果为建议拆除”,张志将老房屋部分拆除,在原有的老房屋地基下下挖了0.5米,施工范围东西长16米、南北长13米,由单层扩建为三层,经调查询问当事人在地基挖掘的过程中未发现文物,挖掘建设未经过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准。

瓦房庄冶铁遗址位于南阳市汉宛城遗址内北部,是全国著名的一处重要汉代冶铁遗址,2006年被国务院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8年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豫政文<2008>286号)公布瓦房庄冶铁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其保护范围“东到北垣街东沿,南至光武路南沿,西至工农北路西沿,北至汉冶路,即南阳市三职专门ロ”;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外边沿为基线,向南、西外扩50米,向北、东外扩100米”,张志现改扩建房屋的位置在全国文物保护单位“瓦房庄冶铁遗址”的保护范围内,执法人员在现场勘验检查的过程中对挖掘施工进行拍照、摄像取证,同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当事人分别对以上执法文书予以签字确认。

2023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10月10日提请河南省文物建筑保护研究院对当事人违法挖掘施工造成的“瓦房庄冶铁遗址”破坏程度进行鉴定;11月13日河南省文物建筑保护研究院组织文物专家对“瓦房庄冶铁遗址”破坏程度进行现场鉴定;12月15日收到河南省文物建筑保护研究院鉴定评估报告(豫文物鉴字2023第65号)结论为“涉案人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瓦房庄冶铁遗址保护范围内擅自改扩建房屋,新建部分达约110平方米,基础下挖深度0.5米,挖破了遗址上部晚期地层堆积,所幸未对遗址的主体汉代文化堆积造成破坏,未损毁瓦房庄冶铁遗址的本体,未危害瓦房庄冶铁遗址的安全。但改扩建房屋由单层增加为三层,改扩建后房屋总体占地面积达200余平方米,对瓦房庄冶铁遗址的历史风貌造成了一定破坏,造成了不良后果”;12月19日该案件调查终结 ;3月11日该案件进行集体讨论。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文物案件线索处理批示1份;2、《现场勘验笔录》1份;3、现场勘验照片4张;4、《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5、《调查询问笔录》1份;6、张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7、《国务院关于核定并公布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国发〔2006〕19号复印件1份;8、《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豫政文〔2008〕286号复印件1份;9、南阳文物保护研究院提供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瓦房庄冶铁遗址”保护范围测绘图1份;10、张志房产证(第1101014928-1号)复印件1份;11、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复印件1份;12、房屋翻新申请1份;13、情况说明1份;14、文物鉴定现场照片3张;15、河南省文物建筑保护研究院出具鉴定报告(豫文物鉴字2023第65号)1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参照《河南省文物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因危房扩建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瓦房庄冶铁遗址”保护范围内挖掘施工,能够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停止挖掘施工,未对遗址的主体汉代文化堆积造成破坏,未损毁瓦房庄冶铁遗址的本体,未危害瓦房庄冶铁遗址的安全,属于轻微违法行为。2024年3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张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宛)文综罚告字〔2023〕082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截止2024年3月18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南阳市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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