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对外开放奖励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调动全市非博物馆事业向好发展,助力南阳市由文化旅游资源大市向文化旅游强市转变,叫响“南阳,一个值得三顾的地方”城市文旅品牌,依据《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宛发〔2022〕20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支持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22〕78号)文件精神,拟定本征求意见稿。
为广纳各方智慧,从即日起至2024年1月26日,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箱、信件等方式对《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对外开放奖励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认真研究参考吸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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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377-62001986
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对外开放奖励细则(试行)
非国有博物馆是我国博物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非国有博物馆,有利于优化博物馆体系、填补门类空白,有利于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式,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为深入贯彻河南省文旅文创融合战略,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博物馆之城”的决策部署,调动全市博物馆事业向好发展,助力南阳市由文化旅游资源大市向文化旅游强市转变,叫响“南阳,一个值得三顾的地方”城市文旅品牌。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支持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22〕78号)文件精神,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对社会开放。特制定本奖励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展览、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非国有博物馆是指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二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快速发展,加快“博物馆之城”建设,引导民间力量投资文化遗产保护和博物馆事业,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博物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按照“政府支持、统筹规划、市场运作、精品办馆”的原则,政府有关部门从资金、人才培养等方面对非国有博物馆予以扶持,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新型资本合作模式。
第二章 非国有博物馆奖励评审条件
第四条 扶持条件
(一)南阳市范围内在省级文物部门备案且实行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如藏品具有较高的历史文物、文化艺术研究价值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非国有博物馆建筑面积须在400㎡以上,选址布局合理且符合建筑质量及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和要求。
(三)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免费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不少于8个月(实际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并严格执行参观登记、藏品管理等制度。
(四)非国有博物馆必须加强安全管理措施,实施安装身份证刷卡进入、手机扫码进入、人脸识别进入等智能门禁系统。
第五条 扶持标准
对全年免费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根据参观人数、实际展览面积,每年给予奖励资金3万元—10万元,实行四个标准。
(一)经市文旅(文物)部门审核认定年参观人数达到3000人次以上,布展面积400平方米及以下的,实际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贴。
(二)经市文旅(文物)部门审核认定年参观人数达到5000人次以上,布展面积400-800平方米的(含800平方米),实际开放时间不少于220天,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三)经市文旅(文物)部门审核认定年参观人数达到10000人次以上,布展面积800-1300平方米的(含1300平方米),实际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7万元的补贴。
(四)经市文旅(文物)部门审核认定年参观人数达到30000人次以上,布展面积1300平方米以上,实际开放时间不少于260天,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第三章 非国有博物馆的运行管理
第六条 市文旅(文物)部门将切实做好非国有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工作,充分发挥业务部门作用,加强日常监管。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升非国有博物馆的社会形象和展览品味。同时,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依法利用收藏优势,开发相关衍生产业。
第七条 根据《博物馆管理办法》规定,非国有博物馆要接受文旅主管部门监管及业务指导,遵守《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按要求开展年检年审考核等相关工作,并接受群众监督。非国有博物馆应参加国家文物部门统一部署的年度检查、备案工作。对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的非国有博物馆,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间不予补助。经整改后次年年检结论仍为不合格的,取消该非国有博物馆补助资格。非国有博物馆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 申请审核与资金管理
第八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申请扶持政策应向文旅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博物馆基本介绍、运行情况、社会效益、需政府扶持的相关内容及理由等;
(二)成立博物馆的批文及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藏品目录;
(四)博物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申请补助扶持政策的相关材料(包括:建筑、布展、租赁均由申请者委托具有国家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相关评估报告);
文旅(文物)主管部门在收到材料后,集中组织专家评估小组进行评定。
第九条 对符合享受扶持政策条件的,应根据职能及时予以审核并拨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取消补助奖励:
(一)申报人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二)申报人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非国有博物馆;
(四) 没有如实上报申报材料,一旦发现取消补助奖励。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涉及多项奖励的,按最高额一项执行。同一项目已由市内其他部门进行补助或奖励的,按最高额一项执行。
第十二条 上述奖励资金,除市财政直接拨付的以外,由市财政与县(区)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其中对宛城区、卧龙区及五个功能区获奖主体的奖励资金按照市、区5:5比例分担;对各县获奖主体的奖励资金按照市、县3:7比例分担;市财政奖励资金待县(区)奖励资金到位后,按程序再予以拨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规定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如与本细则相冲突的政策以本细则为准。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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