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证据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1.报批责任: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

2.实施责任:至少2名执法人员到场执法,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交付查封决定书和财物清单(一式两份)。

3.事后监管责任: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4、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397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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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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