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等活动的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1.报批责任: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

2.实施责任:至少2名执法人员到场执法,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交付查封决定书和财物清单(一式两份)。

3.事后监管责任: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4、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397139
受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范蠡东路1666号南区2号楼二楼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77—62001977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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