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 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 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1.报批责任: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

2.实施责任:至少2名执法人员到场执法,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交付查封决定书和财物清单(一式两份)。

3.事后监管责任: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4、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397139
受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范蠡东路1666号南区2号楼二楼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77—62001977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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