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娱乐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1.立案: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陈述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2.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3.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4.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6.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天)
1个工作日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397139
受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范蠡东路1666号南区2号楼二楼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77—6200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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