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1.立案: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天)
1个工作日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397139
受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范蠡东路1666号南区2号楼二楼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77—6200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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