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管理关系审批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关系和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原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改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关系和用途,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1、受理:接受材料,检查需要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受理。

2、审核:科室组织专家评审,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2.发现文物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3.接到危及文物安全险情的报告不按规定时限赶到现场或者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4.非法借用、侵占国有文物的;5.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天)
1个工作日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1387688
受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综合服务区(窗口)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77—62001977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