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审批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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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制品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制定文物保护方案,按照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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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1、受理:接受材料,检查需要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受理。
2、审核:科室组织专家评审,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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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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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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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天)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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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1387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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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综合服务区(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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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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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200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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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