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审批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第二款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1、受理:接受材料,检查需要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受理。
2、审核:科室组织专家评审,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天)
1个工作日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1387688
受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综合服务区(窗口)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77—62001977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