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审批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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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 第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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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1、受理:接受材料,检查需要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受理。
2、审核:科室组织专家评审,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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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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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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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天)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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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1387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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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综合服务区(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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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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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200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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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