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无线)业务审批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8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3.《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十二条 第一款 下列业务,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一)中、短波广播;(二)调频、电视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

(三)调频同步广播;(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五)多工广播;(六)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涉及两个(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1、受理:接受材料,检查需要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受理。
2、审核:科室组织专家评审,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天)
1个工作日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1387688
受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综合服务区(窗口)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77—62001977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