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证核发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令第263号)第四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1、受理:接受材料,检查需要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受理。

2、审核:科室组织专家评审,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天)
1个工作日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1387688
受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综合服务区(窗口)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77—62001977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