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业务主管 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文化部、民政部相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局”)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其在繁荣发展我市文化广电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中的积极作用,联系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以市文广旅局为业务主管单位、经南阳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注册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文广旅局对申请担任其主管单位的文化、文物、广电、旅游类社会组织,具体负责:
(一)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文广旅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第二章 申请、设立
第五条 申请成立市文广旅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其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市文广旅局职能范围(具体参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以促进文化广电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的发展繁荣为宗旨,拟成立的社会组织业务范围不得与已成立的社会组织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
第六条 申请设立社会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一)应当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住所和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拟定名称须经市民政局预审通过。
(二)应当有合法的、代表本社会组织成员意志的章程,章程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应当有合法的资产和资金来源。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应当利用非国有资产,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 市文广旅局负责对申请成立社会组织的材料进行初审,并作出审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向市文广旅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会员名册;资金证明;场所使用权证明。
(二)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人应向市文广旅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场所使用权证明;资金证明;身份证明;章程草案;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第八条 申请设立社会组织的工作程序。
(一)市文广旅局对拟成立社会组织进行审查,经初审符合设立条件的,市文广旅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担任其主管单位的文件,并配合社会组织进行名称预核准。经审核不具备成立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书面告知。遇特殊情况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办妥。
(二)社会组织发起人或申请人持市文旅局审核文件向市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
(三)办理登记手续后,凭登记文件申请刻制公章、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立银行账户、进行税务登记注册等。
(四)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在登记后要于15个工作日内到市文广旅局备案。
第九条 未经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得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十条 社会团体应对其下设的分支机构严格管理,督促其依法依规运行。分支机构应自觉接受上级社会团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该社会团体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组织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设立执行市民政局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变更、终止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变更下列事项,应当事先报市文广旅局初审同意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变更事项包括:
(一)名称、业务范围;
(二)章程;
(三)业务主管单位;
(四)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以上负责人;
(五)住所;
(六)原始资金;
(七)其他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完成或改变章程规定的宗旨的,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的,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应报市文广旅局同意后向市民政局申请注销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市文广旅局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并督促办理。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社会组织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终止或有重大变更事项与原社会组织名称、宗旨、性质、业务范围等不一致的,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机构名义进行活动,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再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应在完成变更、注销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文广旅局报备。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设置,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届满应及时换届,并按规定重新报市文广旅局、市民政局审批或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的换届、修改章程、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等重大事项要按规定事先报市文广旅局审核。
(一)社会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应按规定提前1个月向市文广旅局报送相关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文广旅局审核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符合示范文本的格式和内容。社会团体应在会员(代表)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为理事会,下同)召开前报市文广旅局预审,预审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文广旅局审查同意,报市民政局核准。
(三)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先向市文广旅局报送拟任人选情况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照章程规定进行表决,再报市文广旅局、市民政局批准备案。
第二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严格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确因特殊情况需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须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均不得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兼任职务;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中共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类社会组织委员会,负责市文广旅局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申请成立市文广旅局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应做好党组织建设工作。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应按规定成立党的组织;不足三名的,应根据业务相近和地域相近的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可兼任党组织负责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一)凡举办各类属于行政审批的项目或涉及评比达标表彰的活动,以及其它需要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同意的活动,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二)社会组织要加强对主办的各类活动的管理。不得只挂名收费、不参与管理;不得以承包或变相承包的方式将活动的组织工作转包。确需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大型活动部分工作的,要通过与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或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将各项责任落实到位。
(三)社会组织举办活动对外宣传不得夸大其词、含糊其词、误导群众;不得擅自以市文广旅局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名义进行宣传。对外要规范使用核定的本单位名称,不得擅自在单位名称前冠以“市文广旅局”“市文广旅局直属”“市文广旅局主管”等误导性词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党委、政府领导及市文广旅局领导列入活动组织机构进行宣传。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文广旅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本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报告等材料。市文广旅局负责将社会组织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在局官网上予以公布,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每年应开展公益性活动不得少于3次。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不得强制单位或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行政性中介活动;不得擅自编印、发行内部报刊;不得与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境外组织或个人合作;不得与未经登记批准的非法组织合作或联合组织活动及非法编印印刷品。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要加强财务管理,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
(一)社会组织每年年终前要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有关财务收支情况。
(二)社会组织的经费,以及开展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业务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参加年度检查。一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写出书面说明和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检,补检等次最高为基本合格。无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或连续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提请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撤销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对年审不合格的社会组织或有违规违法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提请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注销或撤销。
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市文广旅局视其情节轻重,进行纠正处理,或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旅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