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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求建议
信息来源:南阳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2-03-30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文化广电旅游领域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促进市文广旅局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市实际,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繁荣发展我市文化广电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社会组织发展特点和本系统社会组织发展实际,拟定本征求意见稿。

为汇聚各方智慧,从即日起至2022年4月8日,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箱、信件等方式对《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认真研究参考吸纳。

电子邮箱:nyswgljfzb163.com

通信地址:南阳市卧龙区七一路广电大厦办公楼四楼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0377-62001975


《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业务主管社会

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局”)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文化广电和旅游领域社会组织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繁荣发展我市文化广电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社会组织发展特点和本系统社会组织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以市文广旅局为业务主管单位、经南阳市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注册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自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

第三条 文广旅类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市文广旅局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文广旅局设立社会组织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一)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前置审查;

(二)社会组织年检、换届、章程修改等初审;

(三)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四)其它上级交办的相关事宜。

第二章  申请、设立

第五条 申请成立市文广旅局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其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市文广旅局职能范围(具体参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以促进南阳文化、广电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的发展繁荣为宗旨,拟成立的社会组织业务范围不得与已成立的社会组织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

第六条  申请新设立社会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新设立社会团体的,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人);

2.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在南阳市内本领域、行业、学科、专业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拟任负责人具备在社会组织任职的能力和条件;

3.属于市文广旅局业务主管的范围,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5.有符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章程;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8.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二)申请新设立基金会的,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1.为促进文化广电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繁荣发展等公益性质目的而设立;

2.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属于市文广旅局业务主管的范围,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草案、固定的住所和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合法合规的章程,章程的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

(三)申请新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为从事非营利性文化广电和旅游服务活动目的而设立的;

2.属于市文广旅局业务主管的范围,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必要的组织机构、必要开展活动的场所、必要的设备设施、相应的从业人员及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3.举办人或举办单位在南阳市内本领域、行业、学科、专业具有一定权威性和代表性,举办个人有一定本学科专业背景;

4.开办资金不低于30万人民币;

5.拟定名称须经市民政局预审通过。

第七条  申请新设立社会组织需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

成立申请书;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会员名册;出资证明;固定办公场所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书面材料;领导干部兼职批文。

(二)基金会

基金会设立申请书;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可行性评估报告;章程草案;拟任理事、监事名单,身份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简历;出资证明表(验资报告登记后再补);登记事项表;财务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明;领导干部兼职批文;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书面材料。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设立申请书;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可行性评估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书;章程草案;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监事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和人事协议;出资证明;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领导干部兼职批文。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申办民办博物馆、美术馆需提供相关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等书面材料。

第八条  申请新设立社会组织的程序。社会组织的设立分为名称预登记、材料受理、批准设立三个阶段。

(一)名称预登记。社会组织向市民政局申请名称预登记;

(二)材料受理。社会组织取得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后,应将符合申报要求的相关纸质材料报送市文广旅局;

(三)批准设立。申请由市文广旅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其业务活动范围应属于市文广旅局的机构职能范围。市文广旅局对申请成立文化和旅游类社会组织的材料进行下列审核工作:

(1)成立文化和旅游类社会组织必要性和可行性;

(2)业务范围是否属于市文广旅局监督与管理范围;

(3)是否符合社会组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成立条件;

(4)章程草案及验资证明、办公场所使用证明、秘书长以上人选等有关材料是否合法、真实;

(5)兼职人员是否履行了审批程序;

(6)发起人是否具备必需的物质条件以及一定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的工作人员;

审核过程中,可以要求发起人就相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或提交补充材料;也可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经审核,凡符合文化广电和旅游类社会组织设立条件的,市文广旅局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成立的文件,并在《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上主管单位一栏盖章;经审核不同意成立或建议其向其他部门申请的,一般也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书面告知。遇特殊情况,可延长5个工作日办妥。

申请人持由市文广旅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到市民政局依法办理成立许可;完成成立许可手续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及时完成市文广旅局、市民政局的相关备案手续。

第九条  未经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得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十条  市文广旅局不受理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初审。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执行市民政局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变更、终止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变更下列事项,应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并报市文广旅局审查同意后,向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变更事项包括:

(一)名称、业务范围;

(二)章程;

(三)业务主管单位;

(四)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以上负责人;

(五)住所;

(六)原始资金;

(七)其他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改变章程、规定、宗旨的,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的,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应事先报市文广旅局同意后向市民政局申请注销登记。不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市文广旅局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并督促办理。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社会组织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终止或有重大变更事项与原社会组织名称、宗旨、性质、业务范围等不一致的,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机构名义进行活动,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再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应在完成变更、注销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文广旅局报备。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设置,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每届期满应及时换届,换届后按规定重新报市文广旅局、市民政局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的换届、章程修改、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重大事项要按规定事先报市文广旅局审核。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应按规定提前2个月向市文广旅局报送相关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文广旅局审核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章程修改应符合示范文本的格式和内容。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报市文广旅局、市民政局预审。预审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文广旅局审查同意,再报市民政局核准。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应事先向市文广旅局报送拟任人选情况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照章程规定程序进行表决,再报市文广旅局、市民政局批准备案。

第二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严格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在职国家公务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须根据相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副处级以上)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须根据相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国家现职公务员一律不得兼任基金会、民办非企业领导职务,一般不可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现职公务员确因工作需要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和工作人员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获得批准同意。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中共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类社会组织委员会,负责市文广旅局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党建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申请成立市文广旅局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应做好党组织建设工作。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成立党的组织;不足三名的,应根据业务相近和地域相近的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可兼任党组织负责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一)凡举办各类属于行政审批的项目或涉及评比达标表彰的活动,以及其它需要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同意的活动,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二)社会组织要加强对主办的各类活动的管理。不得只挂名收费、不参与管理;不得以承包或变相承包的方式将活动的组织工作转包。确需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大型活动部分工作的,要通过与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或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将各项责任落实到位。

(三)社会组织举办活动对外宣传不得夸大其词、含糊其词、误导群众;不得擅自以市文广旅局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名义进行宣传。对外要规范使用核定的本单位名称,不得擅自在单位名称前冠以“市文广旅局”、“市文广旅局直属”、“市文广旅局主管”等误导性词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党委、政府领导及市文广旅局领导列入活动组织机构进行宣传。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文广旅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本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报告等材料。社会组织办公室负责将社会组织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在市文广旅局官网上予以公布,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每年应开展公益性活动不得少于3次。

第二十七条 社会组织不得强制文化单位或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不得从事行政性中介活动;不得擅自编印、发行内部报刊;不得与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境外组织或个人合作;不得与未经登记批准的非法组织合作或联合组织活动及非法编印印刷品。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要加强财务管理,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

(一)社会组织每年年终前要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有关财务收支情况。

(二)社会组织的经费,以及开展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业务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参加年度检查。一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写出书面说明和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检,补检等次最高为基本合格。超过两年(含两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或连续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提交市民政局予以吊销。

第三十条 市文广旅局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对不按时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列入“异常名录”,对有违规违法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列入“黑名单”,提请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注销、吊销或撤销。

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市文广旅局进行纠正处理,或提请市民政局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旅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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