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2019年7月1日南阳市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南阳市文物保护和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在保护管理的过程中,对违反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存在着不确定。为了使《保护条例》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罚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在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开展讨论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
一、《裁量标准》制定背景
《保护条例》实施以来,《保护条例》在保持与上位法协调一致的前提下,科学合理设定法律责任,结合南阳实际,对四类违法行为设定了处罚,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保护条例》的实施,为进一步提升南阳市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治保障。为配套新制定的《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我局决定启动《裁量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裁量标准》制定步骤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制定工作于2021年1月8日启动,由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策法规科牵头组织,1月17日形成第一稿,1月18日征求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的意见,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月1日组织专家、律师进行讨论研究,3月2日进行法制审核并经局党组集体讨论通过。
三、裁量标准》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裁量标准》是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划分不同阶次,未超越法定种类、幅度。对于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规定不一致,遵从上位法优先原则。
(二)合理性原则。《裁量标准》以事实为依据,符合立法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适用的措施和手段符合必要、适当。
(三)公开公正原则。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全部公开。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相同,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四)过罚相当原则。《裁量标准》制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使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防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除危害公共安全、生产安全、人身健康及生命财严安全等违法行为外,对清节轻微及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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